云南省2015年度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按照不同职位性质的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分为A类和B类两种考试,报考司法工作类职位(含书记员岗位)的考A类试卷,报考非司法工作类职位的考B类试卷。公共科目考试不分A、B类。
本大纲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命题范围的依据。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参阅《2015年度云南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考试
(一)考试范围与目的
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包括招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特别提醒: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内容。
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承担招考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测评要素
专业科目考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1 专业知识素养。对招考岗位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2 专业政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3 专业管理能力。根据招考岗位职责要求,运用专业管理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4 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能力。该项具体测评要素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经职位分析确定。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三)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1 考试方式:A类、B类两种考试均为笔试,闭卷。
2 试卷满分:100分。
3 考试时限:150分钟。
4 试题难易比例
试题难度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专业科目考试A、B两类试卷在难易程度、题型、题量等方面会有所不同:
(1)A类试卷(司法工作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3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难试题约占20%。
(2)B类试卷(非司法工作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6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30%,较难试题约占10%。
5 试题内容比例
试题内容比例根据新录用人员工作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比例:法理学占10%,宪法学占10%,行政诉讼法占5%,刑法占20%,刑事诉讼法占10%,民法——总论占20%,民法——物权法占5%,民法——合同法占10%,民事诉讼法占10%。
6 试题题型
试题题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述题、案例分析题等。
7 题型示例
(1)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至五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刑法所指的“公共财产”?()
A.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B.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C.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运输、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D.国有财产
(3)判断题
答题要求:给出一句或一段话,由应试者进行正确或错误判断,并将结果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判断错误或不判断均不得分。
示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两个月”的规定为诉讼时效。
(4)简述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应仔细审阅试题,按照试题的提问,抓住要点,简明扼要地回答问题。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简述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其种类。
(5)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根据案情,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作出全面的分析回答。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2011年6月,王某、李某在一次聚会上相识,双方一见钟情。李某要求与丈夫孙某离婚未果。李某为达到与王某结为夫妻之目的,与王某共同商定除掉孙某,由王某去找毒药,李某伺机下毒。王某找到在B市某医院工作的朋友张某要砒霜。张某问王某干什么用,王某讲出真情,张某拒绝。王某以揭发张某隐私相要挟。张某无奈,给王某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的药物),假称是砒霜。王某将药交给李某。一个周末的早上,李某将药偷偷放入孙某的茶杯后外出。孙某在家用该茶杯泡茶,饮茶后剧烈呕吐并昏迷。数小时后,药物失效,孙某苏醒,身体无恙。
问题:
1.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3.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三、考试作答要求
专业科目考试试题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考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答题纸。应试者阅读试题本上的试题,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应试者务必携带的文具有: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涂改液或橡皮。
四、专业科目考试内容
第一章 法理学..................................................2
第二章宪法学......................................................3
第三章行政诉讼法................................................4
第四章刑法.............................................................5
第五章刑事诉讼法...............................................6
第六章民法..............................................................7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8
第一章 法理学
基本要求:准确把握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法律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分析法律问题。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定义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 法的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三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 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四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 力法的时间效力
第五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客体(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六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七节立法
立法的定义 立法权限 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 立法程序
第八节执法
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 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节司法
司法的含义与特点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十节守法
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第十一节违法
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十二节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十三节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十四节法治与法制
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节法与政治
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治的联系与区别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第十六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含义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第二章宪法学
基本要求: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三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宪政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六节国体
国体概述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七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第八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九节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十节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 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十一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 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第十二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十三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第十五节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 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 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第十六节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七节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十八节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第三章行政诉讼法
基本要求: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够运用理论与法律条文解决行政案件。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应予受理的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节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的原告(原告的概念,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资格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的概念,被告的种类,被告资格的转移) 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的种类)
第五节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的要求 调取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起诉的概念,起诉的条件,起诉期限,起诉与行政复议,受理的概念和程序)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审理前的准备,庭审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上诉和上诉的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七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第八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决定
第九节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主体 执行根据 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第四章刑法
基本要求: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熟悉有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能够运用刑法理论与刑法规定正确、全面、细致地分析典型事例。
第一节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犯罪概述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三节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四节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六节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形式,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七节罪数
区分罪数的意义与标准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第八节刑罚
刑罚及其特点 刑罚的目的 刑罚体系的概念 主刑 附加刑
第九节量刑
量刑概念 量刑原则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分类累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对累犯的处罚) 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的法律后果) 立功量刑制度(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第十节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的原则 减刑的概念和减刑的条件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假释制度(假释的概念,假释的适用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第十一节刑罚的消灭